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吳誌銘
被告 簡泳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8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6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