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告 陳玲美

訴訟代理人 洪瑋彬 律師

王耿宏

被告 王素霞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

法定代理人 王于玲

被告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嘉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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