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裕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裕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裕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裕文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駁回上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07.07│98.07.07│98.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126號│第2126號│第389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09號│98年度訴字第1509號│98度審訴字第25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2│98.10.12│98.11.30│├───┼────┼──────────┼──────────┼──────────┤││││││││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09號│98年度訴字第150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67號││判決││││││├────┼──────────┼──────────┼──────────┤││判決│98.11.02│98.11.02│99.01.04│││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07.30│98.04.16│97.01.1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898號│第6661號│字第348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高分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6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21│103年度訴字第21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8.11.30│100年12月21日│103年04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6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168│103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號│││├────┼──────────┼──────────┼──────────┤││判決│99.01.04│101年3月15日│103年0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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