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他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3號相對人即原告 李偉頡 (原名 林桓斌 )法定代理人 陳婉瑜
李清淳 相對人即被告 林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告李偉頡(原名林桓斌)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相對人即原告林桓斌請求確認與相對人即被告林金賢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前經本院102年度家救字第26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親字第1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李偉頡(原名林桓斌)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原告李偉頡(原名林桓斌)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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