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字第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重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1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公司重整計畫認可裁定之抗告,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88條第2項),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是該等事件於裁定確定後,自不得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係就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8年5月31日98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計畫認可裁定所提再抗告而為,係屬非訟事件,參照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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