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政益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伯耕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進發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福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十行關於「附表二編號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四頁第二十行至第二一行關於「被告吳政益」,各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二」、「被告陳俊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十行關於「附表二編號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四頁第二十行至第二一行關於「被告陳俊福」,各誤繕為「附表二編號三」、「被告吳政益」,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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