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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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明榮 選任辯護人 邱彥誠 律師
賴鎮局 律師 郭鎮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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