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倫芳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