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79號上訴人 許瑞香
陳清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上訴人 羅倫鑄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