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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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70號上訴人 陳為軍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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