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70號上訴人 陳為軍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