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江慶笙
相 對 人  蔡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已經本院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規定駁回起訴在案,聲請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停
止執行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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