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楊文潮
訴訟代理人  羅家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智
涵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