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游金元
任世瑋
李逸宇
被 告 熊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宜蘭縣羅東鎮,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80年6月25
日即遷入臺中市后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見本院卷第25頁),又經警至起訴狀所載被告位於宜蘭
縣○○鎮○○路○○巷○號1樓住所查訪發現被告已遷離該址,
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6年8月24日警羅偵字第1060
022734號函暨所附查訪問報告表、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臺中市后
里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