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被   告  宋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8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宋欣慧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0日簽發
借據向原告板橋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約定期間
自105年7月21日起至108年7月21日止共分36期,每期一個月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經立具同一內容之放款契約交與原告收執。詎自106年3月
2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述之本金、利
息、達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十條第(一)
項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
234,575元及自106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1.6%計
算之利息,暨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綜合消費
放款契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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