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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