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496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扶養費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142、96年度執全字第4961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今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10月3日屏院惠民字第0961000571號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