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 劉秀雄 被上訴人丙○○
甲○○庚○○
辛○戊○○乙○○己○○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判決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惟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