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一號
上訴人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