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宋化漢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姓名欄所載「宋代漢」應更正為「宋化漢」。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而裁定與判決同為法院表示意思之文書,故裁定如已宣示或送達,而發現有文字誤寫且未影響全案情節及本旨者,參酌上開解釋,原審法院自亦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右揭裁定中記載之具保人「宋代漢」,與卷附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上具保人欄記載之姓名「宋化漢」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