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七七號),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