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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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