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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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敏瀞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國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