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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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居住安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陳世傑 被告 陳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志間請求居住安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制止被告繼續產生噪音,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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