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患有重度老人失智症,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係生於民國00年,其同輩親屬及長輩均已去世,已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 李黃陽黃立基 、甲○○、 李月娥 及禁治產人之媳婦 陳錦齡 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鈞院96年度禁字第2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乙○之子女,前曾與李黃陽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與長輩均已死亡,現已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乙○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禁字第24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乙○現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李黃陽、黃立基、甲○○、李月娥及禁治產人之媳婦陳錦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李黃陽、黃立基、甲○○、李月娥、陳錦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佳香附表:
李黃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4樓黃立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4樓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李月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 李陳錦齡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魚池鄉頭社村平和巷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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