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22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代表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30日以「一種無背無帶式乳罩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受理之國家:美國,申請日:2002年08月02日,申請案號數:10/211110),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1月25日以(95)智專三㈠02068字第095200616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