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9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18日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互動式櫃台服務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2條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21日以(94)智專三㈢05053字第094210549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