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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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李明昌
陳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6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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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自92年12月2│18.98%│自92年12月2日起至104│
││日起至104年8││年8月31日止,依前開│
││月31日止││利率20%計算。│
│63,441元├──────┼────┼──────────┤
││自104年9月1│14.9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
││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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