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雅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應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九十五年十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偵字第一○││案號│四五六三號│三一六、一一一三○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六四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六四號│九十六年訴字第七三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二月。│本件不應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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