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曹錦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立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現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之2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然
本件相對人稱其係於「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匯款而遭聲
請人詐欺,故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而聯邦商業
銀行桃鶯分行乃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屬本
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