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鄭寶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玉英
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雖將「林玉英」列為被告
,惟原告並未提出該被告之年籍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字號,致
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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