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瑞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2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徐彩芳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