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瑞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其為瞭解當日開庭狀況,維護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徐彩芳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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