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4號原告 陳貞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324元,請求給付之美金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1.60
5:1計算,折合為新台幣(以下未標幣別者,下同)1,906,540元(計算式:美金60,324元×31.60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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