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4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長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準用同法第87條規定。
二、查長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6月11日選任受罰人為該公司清算人,受罰人並於97年6月13日就任,此有本院97年度司字第225號呈報清算人聲請卷宗可參。嗣因其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遂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98年6月13日止完結清算。乃受罰人竟未於該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亦未向本院再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遲至98年7月16日始為具狀聲報完結清算,自已逾上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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