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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