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含
記事欄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
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有限
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以全股體東為清算人,但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
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97年7月15日為經濟部命令解散,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抗字第5號所附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98年5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834773410號函及檢附之資料可
供參照,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
10月5日中院彥民科字第100784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除
依章程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應以全股體東為清算
人,惟依聲請人之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乙○○,未表明乙○○是否即為聲請人之清算人,亦未
提出章程或股東決議等資料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之法定
代理人是否合法,不無疑義,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起訴於
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嘉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