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
           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抽頭金新台幣參仟元、監
視器鏡頭壹個、監視銀幕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外,另補
充: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2、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監視器鏡頭壹個、監
視銀幕壹台係供犯罪所用;抽頭金新台幣3000元係因犯罪所
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賭客4人之賭資新台幣
181,800元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
於本案中予以沒收,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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