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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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板橋市○○街20之3號,有原告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13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