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283號原告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
胡浩叡 律師被告展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592元;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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