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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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