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02號聲請人廣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頎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223,000元為擔保,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16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宣示判決筆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該提存卷宗、假扣押案卷及給付工程款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既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