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 莊起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樂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樂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樂天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宣告相對人樂天公司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主張,其得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又本件尚有如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50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人民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之聲證1、2。
㈡聲請人於民聲請宣告破產狀記載相對人樂天公司尚有資產1萬
5,001元,並以聲證3之資產負債表為證,然資產負債表所載之銀行存款金額為1萬8,063元,與聲請人所述不符,又卷附之存款明細亦無相應之記載,且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清冊亦無相關記載,聲請人應釋明相對人樂天限公司之資產現況,且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聲請人雖已提出相對人樂天公司之債權人明細表,然聲請人
於民聲請宣告破產狀記載相對人樂天公司之債務總額為1,112萬1,519元,惟債權人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上記載之債務總額為1,113萬4,664元,兩者不相符合;又債權人明細表之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相對人樂天公司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㈣相對人樂天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