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林口鄉公所間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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