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