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7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7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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