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佩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佩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朱佩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及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年二月十二,無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