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 李進安 上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四○號、九十九年度選偵緝字第一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進安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限制出境。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因限制出境荒廢許久,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應無繼續限制之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受命法官以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之虞,處分禁止出境、出海,防止潛逃出境規避審判在案。本院茲審酌,被告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雖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宣判,既未宣示判決,非無續行調查辯論之可能,又被告坦承犯行,本院是否循檢察官所請予以被告免刑,或者逕處被告罪刑,亦未可知,因認在本案宣判前仍有保全被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有礙本案審判程序進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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