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請人 林金炎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0日│18,000元│AWB0000000│無││├─┼─────────────┼─────────┼───────────┼────────┼────────┼─────┼──┤│2│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0日│40,000元│AWB0000000│無││├─┼─────────────┼─────────┼───────────┼────────┼────────┼─────┼──┤│3│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0日│30,000元│AWB0000000│無││├─┼─────────────┼─────────┼───────────┼────────┼────────┼─────┼──┤│4│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0日│50,000元│AWB0000000│無││├─┼─────────────┼─────────┼───────────┼────────┼────────┼─────┼──┤│5│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8日│60,000元│AWB0000000│無││├─┼─────────────┼─────────┼───────────┼────────┼────────┼─────┼──┤│6│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炎│土地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20日│27,000元│AWB0000000│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