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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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1號被告 林雅宣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
游朝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扣案之手機、毒品、證人 宋祖銘黃閔崇 之證述及手機通聯紀錄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衡諸一般常情,面對如此重罪之追訴,逃匿之可能性較高,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共同正犯華明村未到案,仍有勾串共犯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民國
102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該案於10
2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坦承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係屬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刑度非輕,參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已堪認被告有為逃避接受審判,甚或係將來執行而逃亡之可能。甚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自承:伊因為知道華明村所寄給伊的包裹內藏有安非他命,所以伊不敢出面具領包裹,且伊擔心伊被查獲後女兒無人照料,故於101年12月19日晚間伊人在住處,惟仍由伊女兒應門表示伊不在家中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足徵被告確有規避偵查、審判及執行之虞。再參諸被告所涉犯行,其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數量高達199公克,倘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及國人健康傷害極大,且助長國民施用毒品之惡習,衍生社會治安之嚴重危害,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反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原羈押原因既仍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準此,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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