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勳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851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勳犯相姦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明勳明知其同事 陳佩如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林泓宇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該2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兩願離婚)。李明勳與陳佩如於102年11月16日性交而相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3年8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林泓宇另就李明勳與陳佩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共18次性交而為相姦行為部分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同年12月23日提起公訴。
二、本件被告李明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㈠證人陳佩如於偵訊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林泓宇之指述。
㈢ 陳澤彬 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㈣電話錄音勘驗筆錄、遠傳電信公司受信通聯紀錄。
㈤相姦地點現場照片4幀。
㈥被告自白。
四、按諸性交,通常以男性射精或發洩性慾完畢,作為認定性交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殊難想像累月經年之長期多次性交,可以符合接續犯之刑為概念。是核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先後18次與陳佩如性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先後共18次性交相姦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為係基於接續犯意而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應有未洽。
五、爰審酌被告與陳佩如相姦,侵害告訴人之婚姻與家庭生活;被告於犯罪後均坦誠犯行;兩造間並未達成任何民事上和解或調解;以及被告與陳佩如之相姦次數雖眾,然犯行密接頻繁,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其中第一次相姦行為既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於103年8月19日執行完畢,被告所為之法益侵害,已獲法院非難與懲治,檢察官又於同年12月23日對其餘即本案系爭之相姦行為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雖應分論併罰而另行科處,然認並無累加刑罰之必要,因於諭知各次犯行所應科刑度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1│102年11月18日│臺南市新市區田園汽車旅館│││上午9至12時期││││間之某時││├──┼───────┼─────────────┤│2│102年11月22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晚上8時許│之1號隔壁鐵皮屋│├──┼───────┼─────────────┤│3│102年11月27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4│102年11月28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5│102年11月30日│臺南市○○區○○○00號儷泉│││深夜至同年12月│溫泉館│││1日凌晨2時期間││││之某時││├──┼───────┼─────────────┤│6│102年12月1日凌│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晨2時至同日上│之1號隔壁鐵皮屋│││午7時期間之某│(被告與陳佩如發生2次性行│││時│為)│├──┼───────┼─────────────┤│7│102年12月4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8│102年12月5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9│102年12月6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10│102年12月11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1│102年12月19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2│102年12月19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3│102年12月21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晚上8時至同月│之1號隔壁鐵皮屋│││22日上午6時期│(被告與陳佩如發生2次性為│││間某時│)│├──┼───────┼─────────────┤│14│102年12月24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5│102年12月25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6│102年12月26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